《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民法典涉及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工作的通知》解讀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民法典涉及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工作的通知
近日,省政府辦公廳發出通知,要求各級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有關單位抓緊清理同民法典規定和原則不一致的有關規定,及時進行修改或廢止,扎實做好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與民法典的有效銜接,確保民法典在我省全面有效實施。
此次清理的范圍是,民法典涉及的省、市(州)人民政府規章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重點清理與民法典立法精神和所規定的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一般性規則不一致的,與民法典關于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等內容的具體規定不一致的,上位法已因民法典出臺而被修改或廢止的,以及其他與民法典不一致的規定。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單位)按照“誰制定、誰清理”“誰實施、誰清理”的原則,采取有效措施,明確責任分工和時限要求,抓緊開展清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門負責清理;部門聯合制定或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由牽頭部門負責組織清理;制定部門被撤銷或者職權已調整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部門負責清理。省、市(州)人民政府規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廳(室)行政規范性文件,由起草或實施部門提出清理意見和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清理后,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主要內容與民法典的精神、原則和規定不一致的,要予以廢止;部分內容與民法典的精神、原則和規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各地各部門(單位)認為行政法規、國務院行政規范性文件存在與民法典的精神、原則和規定不一致的,應當提出具體建議、修改方案和修改廢止理由。(記者 楊媞媞)